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人防工程丙级,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、工程招标代理、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、市政公用工程甲级、工程造价咨询、工程项目管理;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、公路工程监理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、机电安装工程监理、农林工程监理、通信工程监理。房屋拆迁工程(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从事经营活动);土地治理与开发代理。)